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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九。 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