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140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华普喷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