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催603号
申请人:中山市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横栏镇**沙工业***路**号**幢第**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5661613(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032元,收款人中山市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瑞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