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317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NJQFW1F。
经营者:***,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5533R。
法定代表人:沈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与被告常熟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耀防水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刘丽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