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355某某、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江东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成,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园缘,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戴一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吴江东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琦,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吴江东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闻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