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9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止;⑵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4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8月26日止。⑵罚息:以本金4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25元,由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400元,由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125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0942.71元,申请执行费7390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7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二、2018年3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房地产及机器设备[房产证号:25××85、11××11、11××51、11××50,土地证号:吴国用(2004)第04119054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27日止。
2、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村房地产[房产证号:08××85,土地证号:吴国用(2008)第0801281号]。上述财产由本院(2018)苏0509执3718号执行案件统一处置中。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各被执行人均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四、2018年7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号:(2018)苏0509破58号。管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薛开明:139××××0516)。
五、2018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因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中,待破产清算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强制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2018)苏0509破5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裁定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申请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本院另案强制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