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7867号
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货款50307元及逾期利息(以50307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负担64元,由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海水暖配件批发部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836元,申请执行费66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8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完毕,执行标的约5000万元。 三、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书记员  袁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