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庙港明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9393号
申请人吴江庙港明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227省道边第三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
吴江庙港明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即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5878元,执行费为1338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全面申报财产。2、2017年11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11月8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初访谈话,申请人同意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本案可以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4、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5、2017年11月14日,本院使用总对总系统,向全国范围内金融系统、公安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及车辆登记线索;本院向***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线索。6、本院于2018年3月2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8月10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持仓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879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