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29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戴玉兰,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戴一峰,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苏州市。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玉兰、戴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为以17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693%计算利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为以17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039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律师费损失17136元。三、若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戴玉兰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松陵镇交通北路47号30、32#号房屋(苏房他证**字第××号)、位于松陵镇交通北路47号新兴房产26幢101室房屋(苏房他证**字第××号)、位于松陵镇交通北路30号、32号土地(**他项(2014)第327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分别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戴一峰、***对被告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玉兰、戴一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5976元,执行费用1966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房产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玉兰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松陵镇交通北路××、××#号房屋(苏房他证**字第××号)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查封,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公告,上述房产的价值确定为3419000元,本院裁定以协商价的80%即27352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2188160元,后本院裁定以流拍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变卖,因无人报名而变卖失败。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松陵镇交通北路47号新兴房产26幢101室房屋已由本院他案处置完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拍卖公告、变卖公告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拍卖、变卖均流拍,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平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