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4384号
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南海大道4050号上汽大厦3层副楼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蓉,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大厦6层2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