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507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祥和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497XQ。
法定代表人:吕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350X3。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201.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897.9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0730元,保全费4520元,二项合计15250元,由被告负担10950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5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
3、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对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6、2019年10月12日,11月6日,本院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
7、2019年10月12日、11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9年11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工程款300201.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897.94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9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红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