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5926号
申请人: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大夏6层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497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星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4784E。
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华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资金8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中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800000元,账户资金不到冻结数的,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超出部分资金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