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587号之一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龚       春       华
人民陪审员 黄       梅       珍
人民陪审员 彭       兴       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