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5李仕龙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8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学士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姑苏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