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2419号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颢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6元、减半收取14103元,由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