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8541号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月星环球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1609号苏州月星环球港5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月星环球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月星环球港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月星环球港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6.5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诉讼费用2434.5元,由原告苏州信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