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娅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9556号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
法定代表人:孔志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晨,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娅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科创园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娅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18元,由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松杰
人民陪审员  金小妹
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