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838号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
法定代表人孔志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凡,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7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伟,总经理。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与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瑝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翔,人民陪审员胡云政、郗战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雪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瑝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德公司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瑝都公司的代表人张琦签订了《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苏州市瑝都娱乐有限公司(空调及新风排风设备带安装)”,工程地点在云梨桥东1758号,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133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等。张琦是被告瑝都公司的监事,原股东。原告依约供货及安装建设,空调安装调试结束后,被告2015年2月3日签字验收合格完毕。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答应付款,于2014年4月11日、4月22日、6月4日各付20万,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73万元未付。被告瑝都公司违约,依约应给付原告损失赔偿款135050元(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10月26日暂计37周,每周按5‰计算),要求计算至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余欠工程款73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5050元(按每周5‰从2015年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要求计算至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德公司于2016年2月4日提出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美德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瑝都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张琦作为瑝都公司代表与美德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美德公司承接瑝都公司空调及新风排风设备带安装工程,工程总价为133万元,付款方式为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工程安装调试结束使用时支付19.8万元,正式营业后1个月内支付10万元,正式营业后2个月内支付10万元,正式营业后3个月内支付20万元,余款13.2万元在正式营业后1年内付清。如瑝都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付清相应价款,则每周按未付价款总值5‰处以损失赔款,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由于美德公司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美德公司承担合同价款总额的5‰违约金。
美德公司提供送货单及空调工程安装验收审核单,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安装完成。空调工程安装验收审核单使用单位由张胜签字,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3日,美德公司陈述张胜为瑝都公司的现场负责人。
庭审中,美德公司认可瑝都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2日、2014年6月4日各支付了20万元。美德公司陈述,工程于合同签订后开工,2015年2月3日完工,瑝都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营业。
另查明,瑝都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被核准登记成立,发起人为陈伟伟、张琦。2015年1月12日,张琦被瑝都公司股东会选举为瑝都公司第一届监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央空调工程合同、送货单、空调工程安装验收审核单、工商档案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美德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工程合同、送货单、空调工程安装验收审核单可以用于证明原告美德公司已完成涉案空调的安装。原告美德公司主张被告瑝都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被告瑝都公司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美德公司的此主张予以采信。被告瑝都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瑝都公司,对原告美德公司要求被告瑝都公司支付工程款73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瑝都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美德公司要求按照每周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对于原告美德公司要求以7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73万元应在工程安装调试结束使用时支付19.8万元,正式营业后1个月内支付10万元,正式营业后2个月内支付10万元,正式营业后3个月内支付20万元,余款13.2万元在正式营业后1年内付清。原告美德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在2015年2月3日完工,瑝都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营业,被告瑝都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美德公司的此主张予以采信。据上,被告瑝都公司应在2015年2月3日前支付19.8万元,2015年3月12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4月12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5月12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2月12日前支付13.2万元,故逾期付款损失应以19.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4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起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算;以13.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3日起算。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办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适用上述规定,但本案所涉购买空调并进行安装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争议。即使购买空调并进行安装可以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原告美德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3日竣工,其于2016年2月4日要求确认优先权,已过法定期限。综上,对于原告美德公司提出的确认其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瑝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每周5‰,以19.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驳回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1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71元,由被告苏州瑝都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审 判 长 殷 翔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舒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