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551号
原告:无锡市春风橡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19408P,住所地无锡市钱桥南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静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松,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黎雅,女,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8347395J,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
法定代表人:孔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琴林,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春风橡塑制品厂(以下简称春风公司)诉被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春风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春风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春风橡塑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无锡市春风橡塑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