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5898号
原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塘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田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豪,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振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32号大发电器市场5-B5B6。
法定代表人:孔志春。
原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