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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6837号
申请人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机构代码:9132050979834739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区汾湖镇浦北路156号,机构代码:0632492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8000元,并赔偿损失(以人民币188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自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116.00元,执行费3727.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8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因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3、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18年8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询财产反馈表、接待笔录、询问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苏州启龙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5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