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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政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苏大发电器市场5-B5B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758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52175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5.85%计息)。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771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6元,保全费3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96元,由原告负担693元;由被告***负担13503元,由被告***在2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有保全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书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7)苏0509民初9569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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