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8144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2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