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

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807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汉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3幢十层103-1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402执1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的账号为44×××_1内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执1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的账号为44×××_1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