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

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80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汉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3幢十层103-1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水木天成支行的账户28×××81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17655.75元为限。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