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

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汉青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801154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701926。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蓬岭路建设大厦3幢十层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20809C。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号码为63705708和36705709的支票的票面金额共60万元及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号码为63642324的票面金额46080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建筑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记录,本院已扣划人民币6260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人民币8000元后余人民币618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鹰标机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