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卫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汕头建发建筑总公司与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粤高法执复字第5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红卫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新工业区龙新二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汕头建发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珠园二十九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魏汉辉,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广东红卫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中法执异字第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复议人广东红卫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广东红卫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古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伟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