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2民初415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标牌厂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02808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