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2民初415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高新区, 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标牌厂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02808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