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标牌厂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不具备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非法转包人即本案被告承担”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认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应春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