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民初1124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
负责人:刘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海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市永年区名关名园路南侧名兴路东侧(豪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昊宇商厦第十二层)。
负责人:杨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现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242号。
负责人:唐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川,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海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梦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