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县占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邯郸市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03民初4747号
原告邯郸县占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北段东北角。
业主池占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中段路东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县占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邯郸市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县占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邯郸县占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