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利兴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执异304号
申请人:襄阳利兴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鹤轩纺织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6MA4F4M51XW。
执行事务合伙人:靖崧。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沿江大道特**
负责人:陈红炬,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甫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甫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奎盼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精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成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王祖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游荣莲,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王精攀,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郑莉莉,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王志鑫,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与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达建筑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油脂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宜城市奎盼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奎盼鑫物业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丽丽、王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襄阳利兴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与人达建筑公司、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奎盼鑫物业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丽丽、王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95万元、截止到2017年7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688783.41元,合计8638783.41元,并以7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支付2017年7月7日至贷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对于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人民币960万元限额内,享有对游荣莲、王祖奎抵押的556.15㎡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00××22号)和136.0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宜城国用〔2004〕第000003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游荣莲、王祖奎有权向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莉莉、王志鑫、**对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莉莉、王志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864元,由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莉莉、王志鑫、**共同承担。
因人达建筑公司、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奎盼鑫物业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丽丽、王志鑫、**未按(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内容向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履行义务,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鄂0606执136号。
2021年6月22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享有的债权(债权金额:截止2021年5月12日,本金3135328.01元、利息3469905.05元,合计6605233.06元)转让给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湖北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11月25日,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受让的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通银行襄阳分行享有的债权(债权金额:截止2021年7月31日,本金3135328.01元、利息3533552.21元,合计6668880.22元)转让给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2021年11月30日,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共同在《湖北日报》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12月2日,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交通银行襄阳分行对人达建筑公司、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奎盼鑫物业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丽丽、王志鑫、**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了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了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了债务人人达建筑公司、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奎盼鑫物业公司、王成阳、王祖奎、游荣莲、王精攀、郑丽丽、王志鑫、**,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且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取得该债权。襄阳利兴泓合伙企业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襄阳利兴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为本院(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石小玲
审判员  乾向东
审判员  吴文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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