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民初105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杨淼,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闵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鑫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城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天鑫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城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祖奎,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
上述四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红,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祖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计2460.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淑青审判员张耀明审判员陈瑞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