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贺国庆,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甫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甫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郑莉莉,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罗多,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宜城市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大波
执行员  祝景瑞
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