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58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707751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42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2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执行员郝寅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