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944号
原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食品工业园31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9179833X7。
法定代表人:杨家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伙牌镇魏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179619523C。
法定代表人:胡君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继斌
书 记 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