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5071号
原告:***(曾用名**)。
原告:***。
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材料和劳务费用309000元,并从2018年1月***日起按月2%标准计付利息;2、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告知原告无法送达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的地址,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的案件受理费3338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