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918号
原告:***。
原告:***。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