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36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广场豪门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XX瑶
书记员曾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