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607行审50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下称襄州国土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襄州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鼎盛公司)。住所地:襄州区伙牌镇魏樊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嘉鼎盛公司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1月19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嘉鼎盛公司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伙牌镇郜营社区土地14858.18平方米建设(经认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规定对嘉鼎盛公司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伙牌镇郜营社区土地14858.18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48581.8元。2017年8月4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嘉鼎盛公司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嘉鼎盛公司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