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7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
被执行人: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与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作出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