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嘉鼎实业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7民初7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