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1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嘉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