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通执异字第0030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西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法特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设备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