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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4民初8445号 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某某镇富仁居民委员会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泗洪县某某乡某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受理,现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可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