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1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科,执行董事。
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5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27797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机动车三辆、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埃尔法牌机动车一辆、奥迪牌机动车一辆、丰田牌机动车三辆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无法予以处置。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因涉及其他案件,其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01.27797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5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