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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150号 原告:新疆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18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万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