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财保3号
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4-2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达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化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达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19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营口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达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8199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