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金辉东景****(御景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917949932。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新巨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楼**用代码91320214MA1T61P775。
法定代表人: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江苏新巨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依(2019)闽0111民初2493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货款42930.4元+利息(待计)+迟延履行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据实收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人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际斌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陈**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