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柯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新柯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力阔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6671号

原告: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力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兆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力阔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现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福州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财坡

书 记 员  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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